一、遭遇違法拆遷,行政複議能幫我們維護合法權益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這幾類房屋拆遷可以有補償
1、《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蓋的房子
眾所周知,我國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準則,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沒有房產證,也歸於合法修建,如果拆遷方不供給補償,絕對是在忽悠你。
2、《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鄉村,我們建造房子都要請求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無證自建房,就算現在看來違規,但也是歸於合法修建。
3、審批手續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權之外,建房許可證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鄉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續都不完好,但是依據相關規定就算農民沒有得到全部的批閱手續,也不能作為違建房子進行撤除,而且還有機會補辦批閱手續。
4、因政府招商引資導致建房手續不全的
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企業入駐一般都有優待政策,這也是導致有些企業建房手續不全的原因,但這一種就算拆遷,也不會隨便被認為是違章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