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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養殖場的徵地手續怎樣辦理?

土地徵收 閱讀(1.04W)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精神,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佈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儘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建設養殖場的徵地手續怎樣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 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 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如個人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必須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及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論是按農用地管理還是辦理徵地手續,都必須按《秭歸縣徵地補償暫行辦法》(秭政發[]63號)標準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