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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能否建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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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戶經常會遇到的一個難題就是:拆遷部門通知被拆遷戶其建築違法(實踐中簡稱為違建),因此不僅不給補償,而且建築會被強拆。房子尚且存在的時候,想要獲得滿意的補償都非常困難,一旦房子被強拆,失去了談判的籌碼,要想獲得合理的補償,那更是難上加難。在房子面臨強拆之時,首先搞清楚您的房屋是否真的必須面對強拆的命運?切不可糊里糊塗房子被拆,失去最佳爭取合理補償機會。

集體土地能否建養殖場?

一、何種情況屬於非法佔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進行畜牧業養殖,我們需要進行分別探討。

二、如果佔有的土地為基本農田

那麼一律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由上可知基本農田只能只能用於種植業生產,而不能擅自改變用途用於養殖業。

三、如果佔有的土地為非基本農田

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建養殖場的。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於設施農用地,鑑於設施農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需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

綜上,集體土地是否能建養殖場並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四、收到強拆通知如何維權?

在日常生活中,徵地、拆遷問題老百姓多多少少都會遇到,被拆遷人法律意識不強、主觀上易衝動往往容易走進死衚衕,甚至會採取極端的方法與拆遷方對抗。爭取本該屬於自己的權利本沒有錯,但是一定要合法合理並用對方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是最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