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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墾土地能否建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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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體情況定。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否則不可以。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復墾土地能否建養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