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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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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法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

法人的成立必須是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也就是說法人組織的設立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此外,法人的設立的在目的和宗旨上都要符合國家還有社會以及公共的利益,還要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來設立組織機構,以及確定設立方案、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再者,在法人成立的程式上也是要符合法律、法規方面的相關規定。

2、要有需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是需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的,而且還需要獨立的承擔民事活動的相應後果。所以,法人就需要有一定的財產實力。因為沒有相應的經費,法人是不能夠進行各種民事的活動的。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就是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是適應法人的性質和規模的。在《商業銀行法》中還對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其中指出如果是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至少10億元人民幣,即使是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也需要1億元人民幣,針對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提出最低為5000萬元人民幣。法人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因為這些是法人需要有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3、法人需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相應的場所。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對企業名稱的組成和適用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企業的名稱是和企業的字號、行業或者是企業經營的特點和組織形式來組成的,而且企業的名稱前還需要加上企業所在城市的區劃名稱。企業的名稱是要使用文字的,如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企業的名稱可以使用通用的民族文字。由此可見,企業的名稱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確定或者是使用的。總而言之,每一個法人都是需要有自己的名稱的。

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除了以上的條件外,法人的設立還需要滿足一些其他的條件。我國《公司法》中有相關的規定,設立公司需要依照公司相關的規章和制度來設立。又比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如果要申請成立社會的團體,還需要向登記管理的機關上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