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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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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收養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週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二、送養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詢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綜上所述,對於收養人,送養人都有一定的規定,送養人如果在一定情況下沒有注意的那麼是可能會構成遺棄罪的,而收養人必須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不然是不能進行收養的,一般有了健康的子女那麼就不會被允許再收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