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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什麼

房產糾紛法規 閱讀(3.31W)

一、總 則

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什麼

1、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3、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作出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決定與補償決定,徵收補償方案和決定應當報市徵收部門稽核,同時報市城市綜合開發辦公室備案。

市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徵收專案由市徵收部門組織實施。

4、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屋徵收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市規劃區內市級財政投資和跨區專案的徵收補償工作;各縣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為縣區房屋徵收部門。

房屋徵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

(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3)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4)代本級政府擬定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5)籌集、管理、使用房屋徵收與補償資金;

(6)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7)負責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8)組織公開抽籤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9)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5、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6、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綜合開發、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通訊、供電、供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線產權單位,應積極支援配合房屋徵收工作。

7、房屋徵收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並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徵收決定

1、房屋徵收實行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製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房屋徵收部門應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向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發出徵詢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徵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1)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2)及時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的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於3日;

(3)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被徵收區域內超過60%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上級有關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1000戶以上的,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3、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存入徵收部門指定的監管帳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實行現房產權調換的,可以衝減相應的監管資金;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根據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造價和概算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測算徵收補償資金。徵收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費用、補助和獎勵費用等。

4、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5、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徵收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1)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變更用途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2)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等手續;

(3)營業執照;

(4)稅務登記證。

前款規定的事項,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三、評估

1、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2、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的名錄,供徵收當事人選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徵收人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參與,以公開抽籤或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並聘請公證機構對抽籤或搖號過程與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4、房屋評估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採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選用其它評估方法,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5、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影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並解答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

6、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的建築物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

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被徵收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7、徵收部門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

公示期滿後,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提供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送達被徵收人。

8、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菏澤市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制定。

上述介紹了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什麼這個問題,菏澤市的評估首先是要根據房屋的所在地及周圍建築的價值進行實地考察,在此過程中,任何的單位個人都不能進行干擾,然後評估人員和被徵收人協商擬定相應的補償方案,方案要最大程度的考慮人民群眾的利益,能保障房屋徵收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