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佔用稅的特點有哪些?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採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徵。
4、稅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
二、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有哪些?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三、耕地佔用稅的徵稅標準是怎樣的?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四、可以減徵耕地佔用稅的情形有哪些?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2、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減稅的農村居民佔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佔用應稅土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新建住宅佔用應稅土地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3、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五、偷逃耕地佔用稅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
正常情況下,耕地是不允許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如果佔用耕地卻用於非農業建設,需要向當地的政府部門審批,獲得審批之後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但耕地佔用稅的徵稅標準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由各地方政府部門在法定範圍內確定徵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