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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人死亡誰繼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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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所有人死亡繼承土地?

農村土地所有人死亡誰繼承土地?

1、農村土地不存在所有人死亡的情形,同時農村土地也不不能被繼承。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民享有的只是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存在繼承一說。

2、不過,承包地的收益是公民的個人財產,所以其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的。而且,對於有些型別的承包地,如果在承包期內的話,其繼承人是可以繼續承包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也即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繼續承包林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但對於耕地和草地不能繼續承包,由集體收回。當然,如果繼承人與耕地/草地承包人為同一戶,那繼承人可繼續承包。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農村土地不僅不能繼承,且也不能隨意的轉讓,這是由於即使是正在使用土地的村民,享有的也僅是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獲得所有權的。不過若是土地的使用者離世之後,若是土地的承包期還沒有滿,那麼此時就可以由其他的家庭成員繼承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