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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6.21K)

城市居民居住的住宅當初在修建的時候佔用的也是屬於國有土地資源的,但實際上很多人潛意識當中自己購買了這套住宅以後從來都沒有考慮過土地權歸屬的這個問題了。大家可否知道,實際上民用住宅的土地使用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小編下面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一、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到期的處理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由此就能夠看出,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最長的,時間高達70年,實際上,民眾普遍不知道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情有可原的,因為在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以後,國家就強制徵收回土地的這種做法也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在這裡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一句的就是,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會影響到業主本人的各種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