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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刑訴法不提供證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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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刑訴法不提供證據怎麼辦?

一、違反刑訴法不提供證據怎麼辦?

原刑訴法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規定(一)對犯罪事實的“確實、充分”標準做了具體的解釋,其中一點是“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但按照證據裁判原則,案件事實是根據證據所認定的事實。由於證據資訊的侷限性,以及受事實認定者的影響,其結果很難不會出現認識誤差。同時案件事實是一種“過去的事實”,無論是當事人運用證據論證案件事實,還是法官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都不能復原案件的本來事實,其結果只能是一種蓋然性、可能性,而非完全確定。 新刑訴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把“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三個條件之一,將“確實、充分”具體規定為:“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基於證據裁判原則的考慮和嚴格掌握這一標準,有利於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準確把握證明標準,正確處理案件

二、新刑訴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在疑罪從無以及疑罪從有之間明顯的偏向於疑罪從無,還有無罪推定的判案的方法,這都是從制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所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時候,不能隨便判決,可以採取排除合理懷疑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