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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是否可行

土地承包 閱讀(7.23K)

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是否可行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是否可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是可以的。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土地資產必須辦理地價評估,經省國土資源廳立項後,由具備A級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出具規範的土地估價報告;

(二)企業應當根據土地資產狀況和地價評估結果,會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三)土地估價結果和企業擬訂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土地行政豐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核准、批准;需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必須經省國土資源廳稽核後上報;

(四)企業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批准檔案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委託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三、法律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必須依法審批;

(2)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受範圍限制;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前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估價結果要備案;

(4)作價出資(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簽訂委託持股合同。

企業或者是國家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以及對土地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流轉以及劃分的,其主要目的在於更好的利益土地為自身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們需要了解到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入股也是具有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