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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內容

土地承包 閱讀(5.32K)

在土地承包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糾紛,只有瞭解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內容是什麼,相關的權利糾紛如何來解決,使用期限,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的最新動態,才能減少和避免糾紛,現在小編就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內容是什麼為大家簡單的整理一下。

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內容

一、集體土地承包權內容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其特徵在於: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於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這裡應當指出的是。承包人並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承包合同)將一部分收益交付與發包人,其餘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所謂”承包”,其意義主要在此。由於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對之並無處分權。

(3)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裡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4)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該期限雖然由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應當根據從事承包經營事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承包經營的期限。例如開發性的承包經營(如開荒造林),由於生產週期較長,需要多年的投資,期限可以長些。這既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過長不利於對土地所有權的保護。

從以上承包經營權具備的這些特徵可以看出,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於承包合同,但不限於承包人與集體組織間的財產關係,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並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

二、集體土地承包權期限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准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三、集體土地承包權糾紛解決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

2、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四、集體土地承包權最新動態

201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了《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被稱為為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檔案。該《意見》明確將土地經營權分離出來,對農村土地流轉領域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類指導,強調指出:農村產權交易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

土地承包涉及很多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在熟悉瞭解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內容的基礎上,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發生糾紛時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解決辦法以及國務院釋出的最新動態。解決糾紛時雙方能夠協商的可以協商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