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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之中一般都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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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之中一般都包含哪些內容?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之中一般都包含哪些內容?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合同之中一般包括的內容如下: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絡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型別、地塊程式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字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二、集體土地流轉方式都有哪些?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四條 承包方可以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並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六條 承包方自願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可以採取優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風險。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農村土地承辦經營權在承辦期限內是可以流轉的,流轉前後,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為了避免放生糾紛,流轉之前,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署流轉合同,在合同之中對流轉的方式、流轉期限等的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