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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后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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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轉后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辦理?

土地流轉后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辦理

如果當地對承包地發放了土地證,則應當去辦理相應的土地證(土地法要求,但各地做法不一)。

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就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自己的名下,現在有許多地方已經確權。為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確權——辦理土地證應該是可以的。因為雖然流轉了,但是承包權仍然在自己手裡。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1、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的土地轉承包給新承包方,原承包方為轉包人,新承包方為受讓人。土地轉包後由受讓人繼續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轉包費。轉包需經發包方備案,但不必經發包方同意。

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租賃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由承包方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出租也只需經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後,轉包人或者出租人並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不變,由承包方直接向發包方承擔義務。

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是一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

入股,是指將農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的一種流轉方式。我國現行法律只是把入股當作“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流轉方式之一,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賦予這種法定地位。

5、轉讓

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有償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物件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和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6、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承包方為了確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將土地不轉移佔有而提供相應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變賣或者折價抵償,從而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現在很多的農村地區對於集體土地的流轉,都是在流轉之前先發土地證,流轉之後要不要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是根據各地的不同情形來決定的。現在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已經不僅僅侷限於部分的試點地區,在全國範圍內已經逐步開展,但是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過程當中的一些細節上的政策,要以本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