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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重複獲得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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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各承包協議(也可口頭)的效力

土地承包權重複獲得時該如何處理

對於農村承包土地互換雙方在未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互換期限及具體內容約定不明、土地互換未報發包方備案等情況下達成的土地互換口頭協議,只要土地互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村民土地互換極少簽訂書面合同,而大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互換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如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互換土地,那麼該口頭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口頭協議無效;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按照農村的習慣,土地互換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相互交付互換物視為合同已得到履行,只要土地互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協議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筆者認為,本著尊重歷史,從實際出發的處理原則,對於農村村民之間互換承包土地的口頭協議,應確認其效力,以維持農村良好的秩序。

二、原則上,第一份承包協議是有效的

如果該兩個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那麼從法律角度看,第一份合同沒有解除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份合同因為雙方簽訂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員工未解除勞動關係同其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和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比較簡單的辦法就是在新合同生效後,書面通知原單位解除合同。這種措施僅限於簽訂新合同具有比較高的賠償風險的情況下采用。

三、發包人或轉包人,因此,給其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給予支援。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通過小編以上的解答,相信大家應該都明白了土地承包權重複獲得時應該如何處理。首先,我們要確定簽訂或者是口頭的協議哪一份是有效的,法律中規定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都是具有一定的效益,但是給別人造成經濟損失就要承擔賠償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