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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收回要求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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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及拍賣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可是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大量土地閒置的情況,這不利於土地使用率的提高,加劇了人地矛盾。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那麼土地使用權收回要求哪些條件?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這部分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收回要求哪些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收回要求哪些條件?

1、土地閒置超過兩年;

2、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二、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程式是怎樣的?

1、用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上述回收條件的核準情況,擬定收地方案。

2、收地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原用地批准機關審批。報批時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請書;

(2)用地原批准檔案,包括有關證書;

(3)涉及補償的,需提交補償方案或協議

(4)土地現狀調查資料;

(5)屬為公共利益的建設需要收回調整使用土地的,應提交批准建設專案或實施規劃的檔案;

3、土地經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具體辦理手續,登出原土地使用證。

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補償標準是如何制訂的?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型別、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綜上所述,當土地閒置超過兩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未續交出讓金、因公眾利益需要徵地等情況發生時,國家有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符合土地使用權收回要求的,國家啟動徵收程式,登出原土地使用證,並對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參考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標準等因素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