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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續簽如何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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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使用權到期續簽如何收費?

土地使用權到期續簽如何收費?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可以申請續簽的,有關費用目前並未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規定和明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准準於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辦理續簽的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土地開發的情況,還需要根據當地政府的土地規劃情況而定,如果土地續簽不在政府的規劃範圍內,那麼到期后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由國家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