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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地使用權登記範圍登記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8.55K)

祖國的土地誰都可以使用,但是使用的話需要做一些事情,首先就是要登記,要知道誰使用了這個土地,但是登記也是很麻煩的,那麼廣東省土地使用權登記範圍登記規定是什麼?需要登記使用人是誰,辦理土地變更正,必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以下就是詳細介紹。

廣東省土地使用權登記範圍登記規定是什麼

廣東省土地使用權登記範圍登記規定是什麼

一、明確變更內容,規範登記行為

1.本意見所指的土地變更登記,僅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

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應按照“先稅後證”的原則,申請人先到地稅部門辦理有關稅務事項後,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3.土地使用權變更涉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准予轉讓的,持批准檔案和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相關稅費繳納憑證辦理變更登記。

4.涉及協助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5.土地使用權變更涉及《 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第五條規定和國家相關規定的,必須經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持成交確認檔案和完稅憑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二、下列情形按照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辦理

1.以受讓、購買、交換、受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2.夫妻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權,在夫妻之間轉移的;

3.自然人與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4.土地使用權在公司制企業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轉移的;

5.公司吸收合併其他企業,被吸收企業登出,其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

6.兩個以上公司合併新設立一家公司,原各公司登出,其土地使用權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名下的;

7.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8.個人獨資企業(含土地使用權)整體出售給其他人的(不論買受人是否更改該企業的名稱);

9.投資人獨資擁有多家有限責任公司,土地使用權在其所屬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移的;

10.企業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被清算後,土地使用權劃轉到股東個人名下的;

11.事業單位改製為非國有獨資企業企業,投資主體發生改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下列情形參照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辦理

1.因法定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2.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原登記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屬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增加另一方姓名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調整、劃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有關部門批准變更名稱導致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的;

5.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6.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為國有獨資企業,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權屬,且按規定允許保留國有劃撥用地性質的;

7.非公司制企業,按《公司法》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且投資主體不改變的;

8.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企業,原個體工商戶繼續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企業名下的;

9.1987年1月1日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掛靠國有或集體單位設立的企業,經被掛靠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其中掛靠國有公司的,還要經國資和財政主管部門同意)批准脫離掛靠關係,並改製為公司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10.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招拍掛等形式競得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後,在辦理土地登記之前,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將土地使用權辦理到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並且在原土地出讓合同中有相關約定或者在報名參加土地使用權出讓競投時有相關書面宣告,或者和原出讓方簽訂補充協議的。已經以競得人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除外。

四、加強指導,明確責任

1.對沒有列入上述情形,無法準確把握變更登記的,各地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2.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按職責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確保變更登記規範化。對土地登記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應及時糾正。

土地用好了能為人民造福,知道了廣東省土地使用權登記範圍是什麼後,就知道了使用土地沒有那麼簡單,不是誰想用就是誰用的,用這塊土地,一定要發揮它的價值,不能擺在那裡,什麼也不幹,一定要為了造福百姓而去做,而且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