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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登記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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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性質。個人或者企業只是享有土地是使用權,而並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日常我們遇到的土地糾紛,大部分也是使用權之間的糾紛。比如農村相鄰村民宅基地之間有爭議。也有些情況,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比如兩個集體之間土地權屬有爭議。為了防止發生爭議,就需要我們進行土地確權登記。

土地確權登記範圍是怎樣的

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原則

(1)政府主導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多部門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完成。

(2)穩步推進原則:試點先行,摸索經驗、穩步全面加快推進。

(3)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土地權利歸屬的確定,既要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實際狀況。

(4)有利於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原則:在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對一時難以處理糾紛的宗地暫緩登記,暫不發證。

(5)依法登記的原則: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內容、程式和要求,依法辦理登記。

(6)全部覆蓋的原則:堅持全面覆蓋的原則,不重不漏。

(7)免費原則:此次登記發證將有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減輕農民負擔,測繪、登記都不需農民花費任何費用。

二、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

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檔案等。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土地確權登記的範圍有兩種,一種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一種是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時,要遵循政府主導、穩步推進、尊重歷史和現實等原則。土地確權登記的依據主要是人民政府或行政機關的批准檔案,或是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