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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名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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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名的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名的規定有哪些?

“變更”。是指承包戶之間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因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的;或者錯誤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登記的。

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稽核。經稽核後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後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戶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稽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並在證書上註明“變更”的字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此類問題的解決最為關鍵的就是手續的辦理過程較為複雜,所以需要當事人耐心的解決,最為關鍵的就是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送到當地的有關部門進行稽核。經稽核後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然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從而解決相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