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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拔土地使用權證年限有什麼規定?

土地承包 閱讀(2.66W)

我國土地面積遼闊,但是每一寸土地都有各自的用途。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利用和規定都非常的嚴格。經過對土地價值的評估進行合理的利用,發揮土地的最大價值。對於土地使用權主要有兩種取得方式,其一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另一方式是劃撥土地,那麼,劃拔土地使用權證年限是如何規定的呢?

劃拔土地使用權證年限有什麼規定?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有兩種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另一種則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有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完補償、安置等的費用後便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得到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2、劃撥只能適用於公益或國家核心的工程專案。規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益的事業用地;國家核心扶持的專案用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體現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產生的,只要交納徵用的補償安置費用後就可取得使用權,並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以及簽訂合同。

4、根據法律規定,用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了有另有的規定以外,是沒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為70年,若到期之後則為有償使用。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1、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都市計畫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般四十年到五十年不等。這裡小編還想提醒大家,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在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要看清楚土地的性質以及年限,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