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如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具體程式:申請→立案→調查→調解→處理。
另外,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3.土地違法案件;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5.非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如徵地補償紛);
6.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核發過權屬證書,申請人一方或雙方已經土地登記且界址清晰的;
7.申請人不能指認爭議範圍的案件;
8.遞件資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後無法補齊的;
9.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