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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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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辦條文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補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髮、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稽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髮、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換髮”、“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檔案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資訊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並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髮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藉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製,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製,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是對承包者土地使用的保護性檔案,對於提高承包者的積極性,維護承包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有承包經營證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方戶口轉為非農業和戶口,那麼國家可依法對承包經營證進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