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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土地使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4.83K)

一、有了土地使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有了土地使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1、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有利於加強國家對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3、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和經營管理 提高經濟效益。

4、有利於專業化生產的發展協作和經濟聯合 促進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地人民法院(從這裡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於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在合同當中約定合同訂立地,是為了在發生糾紛的時候,能夠順利、快速的判斷該由哪個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合同對於合同雙方主體來說是必須要進行簽訂的,只有依法的簽訂了合同才能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把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出來,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寫明清楚,這樣的合同就算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