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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土地使用權抵押範圍有哪些呢?

土地承包 閱讀(1.4W)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範圍

可做土地使用權抵押範圍有哪些呢?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以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經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6、通過承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7、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水、荒灘等);

8、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9、如將整個宗地中部分土地設定抵押的,則應經測繪公司的實測、地籍部門稽核後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後方可抵押。

二、限制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物件

1、未依法領取土地證書的不得設定抵押。

2、土地所有權不得設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不得設定抵押。

5、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7、鄉(鎮)、村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8、對於行政機關用地、軍事用地、事業單位用地,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設定抵押權,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9、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國有企業用地和經國土部門批准保留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抵押登記。

10、應收回的閒置土地不得設定抵押。

11、對於一宗土地使用權重複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總和不得超過該宗地的地價總額,抵押順序以辦理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為準。

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使用者要想將土地使用權用作抵押貸款或抵押出資的話,首先必須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其次在土地使用權抵押範圍之內。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抵押限制範圍內的話,就不能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