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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使用證分為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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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公民及企業享有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權。我們在獲得土地的土地權後我們還應該獲得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是合法使用土地權的法律憑證。這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土地使用證有什麼用,土地使用證分為幾種。

一般土地使用證分為幾種

一、土地使用證的分類

(一)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二) 集體土地使用證。

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准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二、土地使用證的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三、現在還有土地使用證嗎?

城市房屋是房地合一的,僅有房產證;農村房屋只有土地使用證,無房產證。

因此,有沒有土地使用證需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土地使用證一般分為集體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所有證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大家應該已經知道農村有土地使用證,城市是房地合一的,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因此土地使用證有沒有應該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