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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地賠償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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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國家因公徵收個人或企業土地的,應給予適當補償。同樣在房地產開發、重大專案工程施工前,國家按照規定徵收土地,涉及到的徵地企業有權依法要求給予補償。我國土地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不是商品,補償的標準也是由國家制定的。我們看一下企業拆遷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

企業徵地賠償標準相關規定

一、企業拆遷補償專案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裝置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裝置除錯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二、非承租企業拆遷補償

關於非承租企業的拆遷補償問題除上述應當補償的費用之外,至少還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補償:

1、廠房及其他不動產的徵收補償。該部分補償標準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價,由雙方共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費用。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滿足特定條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辦案實踐中,所謂的“適當”很難界定,各地相差懸殊,需要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情況,制定解決方案。

3、關於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否給予補償問題,理論界意見不一,筆者認為,應當給予補償,並且給予的補償不應少於出讓的土地。

三、集體土地企業拆遷何補償

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的,除土地相關補償費用外的其他方面補償費用參照上面所述。

土地方面補償費根據下面規定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上文我們分析了企業拆遷賠償標準的相關問題。給出了企業拆遷補償的相關專案,以及一般規定。但因地區的差異性,具體的補償金額標準,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規定確定。因此,如需具體瞭解相關的補償金額,可以諮詢當地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