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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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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地補償標準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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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徵地補償標準

涉及到企業徵地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自有的土地並在地上自建廠房,一種是租賃的土地自建的廠房,另外一種是租賃的土地租賃的廠房。這三種情況的補償標準差別很大,基本上說自由的土地自建的廠房能夠得到全額的補償,也能得到企業廠房,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
法律並沒規定針對集體建設用地徵地補償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評估的方式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居多,針對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的評估可以參照《農用地估價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有關規定,在評估過程中,以重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三個部分等為基礎,考慮開發費用和有關利息、利潤等,不考慮增值收益或者出讓金,也不考慮年限修正問題,綜合評估得到集體建設用地價值。
如果考慮整體補償標準問題,對於房地產拆遷、搬遷等為目的的,一般還會根據個人或者企業情況,分別考慮搬家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搬遷運輸費、搬遷損失費、車船補助費、搬遷裝置拆卸費,安裝除錯費和停產損失費等等,具體標準以各個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為主。當地沒有標準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經過調研後進行分析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