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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拆遷的法定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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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房拆遷的法定流程有哪些?

廠房拆遷的法定流程有哪些?

廠房拆遷的法定流程有制訂徵收方案、徵收公告、徵收調查登記、實施拆遷方案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徵收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徵收複議與訴訟】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徵收調查登記】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簽訂廠房拆遷協議的注意事項

1、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

因此,認清協議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為合格主體,對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雙方合格則各方權利將易於保障,同時各方義務也易於實施。各方不適格,則容易導致不能意料的糾紛,使雙方陷於認識之外的風險之中。

2、拆遷行為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指出:在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可見拆遷行為是不可以任意實施的,其除須具有必備的形式前提——獲得有權機關批准、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質的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與區域性規劃,有利於舊城履行、改善環境與保護文物古蹟。如拆遷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其為違法拆遷,該違法性質可以是形式上的違法與實質上的違法。無論是哪種違法,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其專案建設或拆遷行為違法上述規定的,均可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行使職能,制止拆遷人的違法拆遷活動。

當代社會廠房進行拆遷的話是大多數人不太瞭解的,但實際上它跟房屋進行拆遷都是一樣的一個流程,根據具體制定的拆遷方案來執行,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還需要釋出公告,剛被鄭州幫老百姓簽訂徵收補償的方案協議的,而不能違法的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