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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的徵收程式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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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的徵收程式流程有哪些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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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的徵收程式流程有哪些

第一方面:土地徵收程式

第一步:釋出徵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釋出徵地通告,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第二步:徵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1、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3、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4、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5、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7、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8、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七步: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步: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步:土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遷程式: 1、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6、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9、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對城市房屋拆遷必備的流程需要先從徵收方案的制定開始,然後房屋需要通過審批,再對徵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之後需要實施徵收補償的方案,只有在所有的徵地補償到位之後,才能實施徵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