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企業拆遷>

企業拆遷員工補償是怎樣的?

企業拆遷 閱讀(7.41K)

一、對員工的安置問題

企業拆遷員工補償是怎樣的?

這不僅涉及到企業自身的損失問題,也涉及到政府對企業下崗員工的安置問題,對員工的安置不當非常容易導致群體性事件。

實踐中,有的地方制定的關於停產停業損失的規定中包含了對員工的安置費用,比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對於非住宅房屋上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淨利潤×修正係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同時該辦法中規定,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徵收決定釋出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還應按照勞動法進行補償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企業拆遷員工補償是怎樣的呢?由於企業拆遷完成的時間不確定,極易導致企業倒閉或者長時間停產,員工也會因此失業,員工的補償和安置情況應分情況進行,企業針對拆遷制定安置計劃,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並進行經濟補償,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要部分補償勞動者的短暫失業,補償時按勞動法的規定確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