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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企業拆遷 閱讀(3.31W)

隨著經濟時代的發展,我國政府為了土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會對土地進行拆遷,當中可能有些是企業的生產用地。說到拆遷就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那麼大家知道廣西企業拆遷補償標準嗎?下面由365的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了解廣西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的相關內容吧。

廣西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廣西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專案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蹟保護。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環保、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報告;

(二)建設專案立項批准檔案;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專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載明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範圍及拆遷範圍內房屋的基本情況、拆遷方式、拆遷實施期限、補償形式、拆遷獎勵辦法以及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用房和週轉用房的落實情況。

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存款金額不得低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總額的80%,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價計入。該存款金額與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足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總額的,由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人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申請資料完整、真實、有效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專案名稱、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房屋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拆遷的,拆遷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受拆遷人委託,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拆遷業務相適應的工程、經濟、財務等專業人員;

(三)有熟悉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和業務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資格證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單位進行審查。對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

第十四條 從事房屋拆除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

第十五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出示委託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公佈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係。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房產、工商、規劃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

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二)貨幣補償金額;

(三)補償安置方式;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的面積、地點和層次等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字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10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居住在拆遷範圍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負責通知該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屬於空關房屋的,由拆遷人負責通知。

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一次經批准的拆遷期限屆滿,仍無法通知到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的,拆遷人應當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並提出對房屋使用人的臨時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准後,可以先行拆遷騰地。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相應安置用房或者補償資金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部門應當通過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裁決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申請裁決的當事人名稱和地址;

(二)申請裁決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

(四)裁決結果和依據;

(五)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部門的名稱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細則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的,行政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的,應當提前5日通知當事人。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負責將房屋使用人遷出。房屋使用人未遷出的,視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

第二十七條 市政建設專案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工程建設要求,保證按期搬遷。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和補償費提存。

第二十九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專案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建設專案轉讓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專案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制度,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在我國,對房屋拆遷是時有發生的事。通常,國家為了促進地區的發展,提高就業問題,都會重新規劃土地進行拆遷改造。那麼我們都知道,土地拆遷改造就會涉及到拆遷補償的問題。那麼大家可能對廣西企業拆遷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不是很瞭解,具體可以參考上文,如果還要其他法律知識需要作更詳細瞭解的,可以直接聯絡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