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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企業拆遷 閱讀(2.08W)

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是有很多的因素的干擾的,在進行推動拆遷工作的時候,我們首先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相關的政策。那麼,濟寧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樣的呢?我們該如何進行企業拆遷補償呢?一起跟著小編學習一下相關的政策吧。

濟寧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濟寧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專案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市、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有人的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

第六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區位、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成新及樓房層次差價,確定貨幣補償的價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成新、樓房層次依據本規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標準確定。

第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償金額。

第八條 被拆除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在拆遷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九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確定被拆除房屋和補償房屋的價值,與被拆遷人結算差價。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十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照本規定附表三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拆除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都市計畫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 拆除有租賃關係、產權及債務糾紛和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補償,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拆除典當的房屋,典當雙方當事人應在拆遷通告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實行房屋補償,原典當關係不變。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應發給被拆遷人搬遷費,居民搬遷費每戶300元;單位生產經營裝置的拆除、運輸和安裝,按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發。

第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在規定的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週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拆遷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助。補助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營業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遷生產、倉儲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條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並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照第十四條規定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 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市)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確定的補償標準,可結合本縣(市)實際適當下調,下調幅度不得超過30%。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濟寧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釋出的《濟寧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關於濟寧企業拆遷補償標準的介紹了,我們在進行補償的時候,要嚴格按照上述的條款進行補償。另外,如果是各個縣的經濟發展狀況是不同的,那麼,我們可以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適當的下調,但是調整的幅度不能超過30%,這些需要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