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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補償新標準有哪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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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拆遷補償新標準有哪些嗎?

企業拆遷補償新標準有哪些嗎?

(一)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補償價所佔用的土地要按照佔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說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權補償。

有這麼幾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關的土地所衍生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是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這可能是通過拍賣、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取得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方式。經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的工業用地的資質,或者說通過劃撥取得,這都是納入土地使用權賠償範圍。但是租賃權現在還劃定在債權的範圍內,沒有劃歸物權的形式,所以租賃權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

(二)廠房重置成新價廠房重置成新價就是廠房重置後再建起來需要多少錢,被拆遷房屋拆遷時幾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問題。實踐中出現的客觀狀態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物,只要滿足正規廠房的固定形態都應該按照房屋來計算。實踐中由於房屋的結構、寬度、高度都不一樣,補償價格也不一樣。有一些廠房使用磚木結構臨時搭建的,可能不滿足四面都有牆的要求,但是用於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原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準來計算。基本上有一種廠房外在固體屬性,那麼就可以按照廠房重置成新價來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因為拆遷造成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才能滿足一個正常的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條件,這樣才能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這是不行的,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滿足合法的經營主體。停產停業損失應該滿足哪些補償呢?

(1)預期利益損失,一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一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的損失,企業和客戶簽訂了一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一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企業的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一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還有很多人會問的人員安置遣散費,我們要糾正一下,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一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四)裝修附屬物對現有建築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動的,是按照重置費來算。實踐中一個水泵、變壓器、機器裝置都納入到裝修附屬物範圍內。

(五)機器裝置機器裝置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機器裝置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裝置補償的是搬遷費。

(六)搬遷費用就是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裝置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

二、企業拆遷賠償款要繳稅嗎?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又補充說,上述檔案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

(三)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企業拆遷的賠償款也是需要繳稅的,首先要交個人所得稅;其次還有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企業拆遷的話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企業拆遷的補償要看具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