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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協議但一直沒拿到拆遷補償 | 村民沒有搬走便是釘子戶了嗎?

補償標準 閱讀(1.37W)

一、簽了協議但一直沒拿到拆遷補償,村民沒有搬走便是釘子戶了嗎?

簽了協議但一直沒拿到拆遷補償,村民沒有搬走便是釘子戶了嗎?

先補償後拆遷是國務院法制辦於2010年09月18日日前在京召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拆遷人沒有按照拆遷合同的約定支付補償款,被拆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遷人支付補償款。

二、釘子戶

釘子戶,用來指代某些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拆遷或不想搬遷,而又身處鬧市或開發區域的房屋。《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中指長期違規辦事,難以處理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在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時,討價還價,不肯遷走的住戶。這些年來,大拆遷是全國許多城市的普遍現象。“釘子戶”一般是認為拆遷補償不多,想從發展商那裡取得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阻撓施工方施工等行為。釘子戶現象現在在中國尤為突出,其中牽涉很多複雜問題。

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由於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資金和勞動力,並且房屋的拆除也影響了他們賴以棲身的物質場所,所以,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也符合社會道德,有必要對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和安置,維護他們正當、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符合都市計畫、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蹟、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四個基本原則。

房屋在沒有簽訂協議完成補償時是不允許拆遷的,在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商議好後才可進行拆遷,沒有補償的居民沒有搬走,不能被認為是釘子戶,此時應當向拆遷方要取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