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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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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安置房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拆遷安置房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上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1.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週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並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准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拆遷租賃合同糾紛被告怎麼辦?

積極應訴,向人民法院表達自己的訴求。

1.拆遷過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與一般意義上的租賃合同糾紛區別在於,出租方提起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目的並非由於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企圖通過租賃合同糾紛訴訟達到解除租賃合同之目的,從而降低或者免除對承租方的拆遷安置補償。

2.如果被起訴了,那就應該積極的應訴處理。

四、養殖場拆遷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先確定是否是合法程式的拆遷,如果確定不是合法程式的拆遷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尋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是否為合法程式的拆遷,是否為不可抗力。

3.尋找出租方認可轉租的證據和喪失合同解除權的法律依據。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賃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較大,為了分擔租金壓力,獲取收益,一般會進行再轉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認可轉租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有書面的同意意見。在糾紛產生之後,出租方往往否認知道轉租的事實,主張轉租未經過其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往往也是口頭認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5.在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當中,一般都會有對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等等類似的約定。

如果遇到養殖場的拆遷租賃合同糾紛,要先確定是不是法定的程式,如果程式是合法的,那麼一般都不會有什麼問題,如果有異議的話也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但是在上訴之前,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和材料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