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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徵收補償安置糾紛案例:化解徵收糾紛 | 法律救濟與談判協商這樣並行!

拆遷安置 閱讀(5.86K)

委託人周先生、劉先生等3人在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某社群均合法擁有兩層小別墅樓房,在被徵收過程中與徵收單位存在徵收補償安置糾紛。

江蘇省徵收補償安置糾紛案例:化解徵收糾紛,法律救濟與談判協商這樣並行!

2017年11月14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陳晨律師接受代理,參與與地方政府、建設專案用地單位就徵收補償安置進行協商等法律事務。

經過充分了解基本案情,律師很快啟動了法律程式。

2017年11月16日,針對本案補償方案極不合理的問題分別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傳送法律協商函。

律師在法律協商函內容中說明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並表示針對本案徵收補償安置問題3位委託人願意協商的意思。

針對拆遷工作人員的威脅、恐嚇、逼迫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騷擾行為,律師於2017年12月4日再次分別向上述三部門傳送法律協商函。

在本次協商函中指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並申明若其繼續堅持違法行為,代理律師將對違法徵收、逼迫搬遷行為進行更為詳盡的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分別呈送國務院辦公廳、自然資源部、江蘇省人民政府等部門,並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向監察、紀檢部門提出控告。

2017年11月20日,針對本案的徵地批覆向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書面公開相關單位使用委託人房屋所在地進行專案建設,所取得的徵地批准檔案及徵地紅線圖。

針對本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泰州市規劃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書面公開相關單位使用委託人房屋所在地進行專案建設,所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規劃紅線圖。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泰州市規劃局針對上述資訊公開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書面或口頭答覆。

針對這種不作為行為,委託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兩位律師認為本案中對資訊不公開進行訴訟並無實質意義。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第12號徵收土地公告,從該公告中看出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蘇政地〔2017〕526號批覆檔案批准徵收了包括3位委託人社群在內的集體土地用於泰州市火車站的街區龍飛路等5條支路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兩位律師指導委託人針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徵地批覆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31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針對上述行政複議申請一直未予答覆。

2017年11月22日,委託人針對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徵收土地公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代理律師認為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公告行為,在實體和程式上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面對拆遷工作人員闖入委託人家中威脅、恐嚇、逼迫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代理律師指導委託人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2017年12月5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向3位委託人分別作出《泰州市海陵區某街道違法建設及市容管理友情提醒告知書》,認定委託人在上述地塊進行違法建設行為,要求委託人於12月7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築,否則由該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面對這種“以拆違促拆遷”典型情況的登臺,代理律師立即決定就該告知行為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月8日,委託人拿著相關材料前往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

針對上述告知書提起訴訟的案件剛剛立案,代理律師這邊接到涉案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表示希望代理律師前去協商解決本次拆遷安置問題。

經過與委託人的溝通,代理律師前往江蘇泰州幫助委託人與街道辦事處協商談判。

由於委託人均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而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嚴重違反了徵收確保被徵收人居住條件和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規定。

這有利於律師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給委託人爭取更大的合法權益。

最終,經過代理律師與街道辦事處領導的協商,3位委託人與徵收單位達成了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本案的順利解決離不開律師對整個基本案情的把控及委託人的信任和配合。

在明律師想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整個徵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會對委託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如徵收土地公告、限期拆除通知、逼迫簽訂補償協議等。

這些行為都有這樣或那樣的救濟渠道可供選擇。

但究竟選擇何種救濟渠道,複議還是訴訟?傳送律師函還是舉報、控告?申請公開哪些政府資訊?這些都是需要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經過對案件的通盤考慮後作出審慎決定的,被徵收人個人往往會面對紛繁複雜的問題而不知所措。

本案正是因為代理拆遷律師的有所取捨、側重的救濟渠道選擇,才實現了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幫助委託人通過協商談判順利解決補償安置糾紛的結果。

法律救濟+協商談判,是解決此類矛盾問題的最強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