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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協商,談判的技巧有這些,在徵收維權中可以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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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維權之“因果明晰”

與政府協商,談判的技巧有這些,在徵收維權中可以用到

5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意見。

有被徵收人表示,提哪門子的修改意見呢?只要能多給補償,我什麼意見也沒有。

無疑,這一想法在被徵收人群體中頗具代表性。

對此,在明律師覺得,此事更加合理的因果次序應是這樣——先有科學、先進、公平的法律法規,才會有被徵收人手中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廣大被徵收人應當意識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是一件關乎億萬農民切身權益的大事。

而當政府釋出公告徵詢意見時,就真叫做“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了。

事實上,正是由於以往被徵收人群體對於基礎性的法律原則、常識缺乏必要的瞭解,欠缺起碼的權利意識,才致使政府習慣於採取暴力違法手段實施徵收。

倘若被徵收人自身的法律意識切實提升了,政府自然會忌憚於法律的權威,徵收中的種種違法亂象也勢必能有所收斂。

因此,在明律師的建議是,對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被徵收人不妨多讀讀,多提意見,從長遠看,這對於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一定是有幫助的。

政府既然設立程式來聽取我們的意見,我們就沒必要“端著”了,管不管用是一碼事,提不提是另一碼事。

理性維權之“講求邏輯”

邏輯之事,聽起來很懸,實則是每個普通人都能掌握、運用一番的基本技能。

比如在徵收維權的協商、談判中,被徵收人往往習慣於先提出自己的補償訴求(論點),再提供自己訴求的依據、道理(論據)。

然而若想促成協商、談判的順暢推進,被徵收人不妨嘗試著換一個思路——先提供論據,再根據論據來總結論點,學學理工科學生的思維方式。

比如被徵收人想獲得6套房的安置補償,而政府開始時只同意給2套,那麼你首先要提出獲得這麼多補償的充分理由、依據來支援你的主張。

在協商中講明自己所面臨的實際居住需求和困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往往能收到比較好的效果。

總不能一上來就說“我就想指著這次徵收發回財,你得給我多少多少”吧,這個你說服不了自己,也很難說服政府。

事實上,心理期待值過高的被徵收人,往往不會有太好的補償結果。

一是政府對這樣的被徵收人先天有意見,本著“先易後難”的處理原則會將其問題人為的往後拖;二是維權律師也不願代理這樣的案件,因為維權風險會很大。

一旦這類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最終提不到他的心理預期值,其就有可能反咬律師一口,指責是律師不盡職盡責,這個鍋,維權律師可是背不起。

協商、談判的4點建議

綜上,在明律師對被徵收人的協商、談判提出如下建議:

其一,要客觀、理性的提出補償訴求。

實踐中,一些案件維權律師已經協助被徵收人將補償結果提升到了4套房以上,然而被徵收人仍就不滿意,繼續要求第5套甚至第8套安置房。

北京人有句老話:掙多少錢算夠呢?關於這點,律師只是建議,我們尊重被徵收人的訴求,但也的確會為其一聲嘆息。

其二,要客觀、理性地參與協商、談判。

有的被徵收人一見到政府官員腿都嚇軟了,話都說不利索。

政府官員稍微一抬高嗓門就嚇得出汗,對於這類人,再多的策略、技巧都沒用。

當務之急就是,能不能把自己和政府官員擺在平等的心理地位上,不卑不亢的展開協商、溝通。

或許有的被徵收人認為,請律師不就完了麼?殊不知律師的協商、談判也同樣需要被徵收人的全力支援和配合,談判桌前誰也不能“犯慫”。

一個人慫了,這一邊就要慫,這個道理,大家都懂。

其三,要努力保住談判籌碼。

這就好比綁匪劫持人質後索要贖金,它的前提就是你的女兒在我手裡。

如果人家的女兒都跑掉了,你還拿什麼去管人家要贖金呢?徵地拆遷維權中,最重要的協商、談判籌碼就是房子、土地,第二重要的就是未籤協議。

一不留神房沒了,協議簽了,事情就不好辦了。

其四,要積極發動法律程式配合協商、談判。

所謂“邊打邊談”,談是目的,打是手段。

但若沒有手段的配合呼應,目的也是無從實現的。

聘請專業維權律師的好處,就在於律師能夠很好的全面策劃整個維權大局,幫助被徵收人處理好“打”和“談”的關係。

只“談”不“打”,談判必然進行不下去,這就像吃中藥要配合忌口、黃酒送下、切三片姜一樣。

在明律師最後想指出的是,徵收維權的協商、談判是一個複雜、高難度的博弈過程,沒有一個包治百病、屢試不爽的藥方,沒有被徵收人所想象的那麼容易。

在整個維權過程中,被徵收人一定要自我教育、自我成長,努力學習維權知識、技能,努力配合維權律師的建議、步驟。

指望躺在床上閉著眼睛獲取補償,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唯有摒棄浮躁、急躁情緒,踏下心來理清思路步步為營,才能逐步接近維權成功的終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最大、最重要、最管用的維權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