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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違法徵收怎麼維權

拆遷安置 閱讀(1.98W)

我們都知道打拆遷官司很難,所以很多老百姓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選擇打官司這種方式來維權的。難,其實是難在實際操作中。

遭遇違法徵收怎麼維權

從《憲法》、《行政訴訟法》到最高院司法解釋都作出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明文規定,而徵地拆遷實際中,一些當事人在選擇通過打官司維權時,第一步就被“拒之門外”,也就是常說的立案難。而我們面對的拆遷案件立案更難。

那麼我們如何破解?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從專業角度出發,一步一步指導大家做好拆遷官司的立案。

當事人注意:這幾種事由,法院不予立案

1、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2、以起訴法院管轄錯誤為由,不予受理;

3、以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不予受理;

一位拆遷戶諮詢愛土律師,遇到這樣一個困境。因舊城改造徵收其房屋,但是補償款卻一直沒有協商妥當,於是拆遷方動用一切力量將其房屋拆除。當事人不服,便自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但沒有想到,訴訟維權的第一步就遇到了巨大的困難,法院遲遲不予立案受理,並多次要求補正材料,來回往法院跑。僅僅立案程式前後就跑了3次法院,理由依次用了上述3種。

立案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立案應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一律接收起訴狀,並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只要當事人的符合受案範圍,立案法庭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樣的法院不能直接以本院不具有管轄權而拒絕立案。

只要原告的起訴材料符合規定,也就是有具體的被告,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初始證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一律接收起訴材料。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難怎麼解決?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時候,由於事情緊急,或者沒有條件請律師,當事人可以自己去立案,如果立案成功,開庭順利,打贏官司,我們也是替大家感到欣慰的。

當然現實當中,當事人依靠個人力量去立案,也存在一些現實困難。比如法律知識不熟悉,不瞭解立案的時機,對立案所需材料不清楚(甚至無法寫出合乎規範的立案狀),對立案流程不熟悉,無法應對立案被駁回的情況。

因此,建議遭遇違法徵收的當事人,在確定要走法律途徑維權的時候,聯絡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幫助立案,啟動司法程式,與徵收方進行協商談判、法律交鋒,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