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郫縣農村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補償標準 閱讀(1.99W)

郫縣農村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四川郫縣曾以豆瓣醬聞名於世,豆瓣醬為該地區帶來了豐厚的經濟回報。現為了促進郫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為了當地的土地資源能合理化的利用,郫縣政府在近年來逐步地開展拆遷工作,並出臺郫縣農村拆遷補償政策來為拆遷工作的開展保駕護航。

郫縣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建設徵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關於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04〕16號)和《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精神,結合郫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不含成都高新區西區)徵收村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縣計劃與發展、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徵地補償

第五條徵收土地,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

第六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鎮、村、社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徵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2〕1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准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經批准成片栽種的果園、苗圃、花園,按附表二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證明)和其它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2)徵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3)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4)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十條土地被徵收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一條徵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證明)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補償。對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等費用,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二條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徵地單位按照《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的規定全部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鎮人民政府應當造冊登記,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人民政府負責清理。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收,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徵地單位按照《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的規定為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辦理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

(3)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社為單位統一核算,建立專戶,自求平衡。不足以按政策支付社會保險費的,由政府從其土地收益中按實補足。結餘部分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管理。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收的,按被徵收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計稅面積)數量除以被徵收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徵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十四條對徵地範圍內的農轉非人員按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關於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04〕16號)執行。

第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以下人員屬於安置物件,由徵地部門按《成都市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的相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1)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權人;

(2)戶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義務士兵;

(3)戶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的接受全民教育的在校學生;

(4)戶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5)徵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以前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

(6)戶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的原農村五保供養物件;

(7)其他按政策規定屬於應安置的人員。

第十六條徵收土地方案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近入人員不予安置。徵地方案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範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物件。其農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並公告之日。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戶口,不予安置。

第十七條徵地範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徵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持有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的被拆遷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未農轉非的人員可以實行貨幣化安置或按照城鎮規劃確定區域劃地建房安置。

第十九條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徵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在房屋拆除完畢後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1)原有住宅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並按各鎮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原有住宅在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予補償,折扣面積從原有房屋中作價最高的房屋由高到低開始扣減,直至達到該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由徵地單位根據不同結構房屋按附表一標準給予補償。

(2)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並按各鎮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原有住宅不予補償。

經濟適用房價格每年由縣統計局、縣物價局、縣城建局聯合對社會公佈,貨幣安置結算以上一年度對社會公佈的價格為準。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給予每戶一次性搬遷費500元。

第二十條未“農轉非”人員實行劃地建房安置的,所有房屋均按附表一標準給予補償,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規定劃地建房安置,建房過渡期為3個月,每月每人發放過渡費80元,並給予每戶一次性搬遷費500元。

第二十一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二條戶口不在徵地範圍內的非農業人員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被拆遷住宅,按附表一標準上浮100%給予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價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0元,補償後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條原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徵地範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以申請提存公證的方式保管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它有關費用標準,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依法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專案和市政公益建設專案對徵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農村拆遷本是為了拉動當地經濟的發展,但不能為此損害到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各位拆遷的工作人員需要根據郫縣農村拆遷補償政策實事求是的將拆遷款發放到每一位郫縣被徵地農民的手中,如果在進行拆遷補償工作過程中有糾紛產生的話最好能與他們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