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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方式有哪些

補償標準 閱讀(1.04W)

一、公開資訊的方式

資訊公開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公開資訊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二、資訊公開的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章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通過以上對“資訊公開的方式有哪些”問題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資訊公開方式多種多樣,主要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手段進行傳播。對於應進行資訊公開而未公開的相關機構,公民可以依法申請公開政府資訊。而經濟困難的公民也將享受減免費用的政策。更多法律知識的解答,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