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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延期 | 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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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延期,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有哪些影響?

簡言之,一共有三項制度改革在試點地區同步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顯然,這三項改革事項之間是相互聯絡、相互影響的。從法律角度觀察,所涉及的需要“暫停實施”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都市計畫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改革內容:暫時調整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2.《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三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改革內容:暫時調整實施宅基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3.《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

改革內容:暫時調整實施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徵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二、被徵地農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就上述改革試點的延期提示大家3點:

其一,在非改革試點地區,土地徵收制度、法規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仍應嚴格遵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政策檔案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對於搭“改革試點”順風車行違法佔地、用地之實的,廣大農民朋友需提高警惕性,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權益受到侵犯時儘早發動法律程式進行維權。對於全國而言,這33個試點縣(區)是極小的範圍,絕大多數地區並沒有納入到此番改革試點之中。此間存在的“亂入”是不允許的。

其二,即使在試點區域,徵地補償費用也不一定會出現“躍進”式的提升,綜合考慮後的數額仍然須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徵地補償費用存在過高的期望就目前來看是不現實的,動輒忽悠“補償將有望大幅提升”更是不負責任的。不過,可以告訴廣大農民朋友的是,北京市大興區所採取的“騰退”拆遷模式中,部分被騰退村民有望拿到5套樓房左右的徵收補償數額,這在以往是難以想象的。

其三,就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這一最為敏感的改革專案,要注意謹防“自願”變為“非自願”。實踐中,一些非改革試點地區在推進此類退出機制時利用農民朋友善良且不懂法的弱點,進行不負責任的政策宣傳後誘使農民在相關協議上簽字,進而以極低的補償來威脅對宅基地上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這是對改革舉措的嚴重歪曲和背離!一旦遭遇此類違法情形,被徵收人要果斷予以拒絕,並及時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通過法律手段強勢制止相關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自身在改革中的合法權益。

須知,此番改革試點所必須遵循的“三條底線”是: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