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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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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是指合夥組織於其存續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合夥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夥債務,而是合夥人的個人債務
當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夥財產應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於:平等地保護了合夥的債權人和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債務的認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