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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包括哪些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7.59K)

共益債務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後,法律賦予管理人請求繼續履行雙務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管理人可以基於履行合同是否有利於增加債務人財產的考慮,決定是否繼續履行雙務合同。這裡所指的雙務合同應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破產程式開始前已經成立但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二是進入破產程式後,管理人或債務人為保證企業的繼續經營,而簽訂的新的雙務合同。對這兩類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又包括以下情況:一是在破產程式開始前成立的合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則不發生共益債務的問題。二是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而對方當事人已經全額履行的情況下,或者合同雙方均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則會產生共益債務。三是進入破產程式後,如在重整程式中訂立的雙務合同,則會產生共益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根據民法原理,無因管理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雖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在破產程式中,如果破產企業的財產或者事務由第三人所管理,而第三人又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第三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即為無因管理,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作為共益債務。由共益債務的特點決定,這種因受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必須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否則不構成共益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也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指基於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受到損失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受益人為債務人。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債務人財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應該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種不當得利由於會使債務人財產從整體上增加,因此這種債務屬於共益債務。但這種不當得利也必須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否則不構共益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債務人繼續營業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或為重整之需,這種營業通常會使企業利益相關者獲得利益。為進行這種營業應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如此期間的職工醫療費用、傷殘補助等屬於共益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為維護和增加債務人財產,提升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執行職務,因這種執行職務行為而產生的後果,應作為共益債務。因此,本條規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但並非管理人和相關人員造成的所有損害產生的債務都由債務人財產清償,只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所產生的債務才屬於共益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本身的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這種情況包括:因債務人財產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因債務人財產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兩種情況,如債務人企業的廠房倒塌造成的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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