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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以無效支付違約金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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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以無效支付違約金的依據是什麼?

施工合同以無效支付違約金的依據是什麼?

違約金的依據是《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這裡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裡,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那麼從最開始這個合同就是要送到有關機構去進行檢驗的,檢驗之後這個合同才算是有效的,畢竟施工合同它涉及到非常大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問題,但如果這個合同中最終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實際上他的違約金承擔是按照實際工程帶來的損失的30%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