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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什麼時候產生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1.33W)

具體是:
一、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時;
二、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
三、前述時期,債權人對保證人為抵銷;
四、債權人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
五、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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