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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地位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23W)

一、股東代表訴訟地位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地位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地位是:原告股東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因此公司並無參加訴訟之必要。但鑑於民事訴訟的意思自治之品質,可以由公司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股東代表訴訟。在公司自主選擇參加訴訟的情形下,司法實務通常認為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不能作為被告的訴訟地位,而應當作為原告地位或者第三人的地位參加訴訟。

二、股東為什麼沒有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中,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監、高或他人應列為被告,而公司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應被列為第三人。而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的訴訟地位應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原告,並不具有實體訴權和程式訴權,只是代位行使本屬於公司的訴權。公司既是實際上的權益受損者,也是勝訴後利益的真正歸屬者。因此,公司與所進行的訴訟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公司應作為當事人加入訴訟。

(2)公司雖然可以加入訴訟,但是其身份卻不能是原告或者被告。因為股東代表訴訟之所以得以提起,就是因為公司不行使訴權,故公司無法作為原告;而被告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主體,將公司列為被告又不符合邏輯。因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只能是第三人。

(3)公司參與訴訟後可以不主張任何實體權利,只是提供證據,協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承受訴訟後果,同時防止原告股東的不當訴訟行為。因此,公司應該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在代表訴訟中的地位的規則是無法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原告,因此也不具備原告所擁有的訴訟或者程式訴訟權利。一般來說如果有訴訟案件的,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理處理並行使相關的權利。雙方需要就糾紛案件進行充分的協商,以提高案件的勝訴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