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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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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的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不當得利的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採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法》上通常採用的舉證規則是權利主張者舉證,也就是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2、在特殊情況下卻採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於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3、基於不當得利的4個構成要件,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權利主張一方應當對前3個構成要件予以證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損失

(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人利益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一方獲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無法律上的原因

在我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民事法律規定的具體明確的請求權,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遇到相關的不當得利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