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民法典》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法》上通常採用的舉證規則是權利主張者舉證,也就是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2、在特殊情況下卻採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於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3、基於不當得利的4個構成要件,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權利主張一方應當對前3個構成要件予以證明。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損失
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人利益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一方獲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無法律上的原因
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在我國,不當得利是特殊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免在遇到債權債務的關係的處理過程中出現侵害自己的權益的情況。